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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生隨筆 ─ 我寫我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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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英警察公開鞭打華人

 

香港中文大學專業進修學院講師    邱逸

 

香港開埠後治安一直不好。1846年8月,倫敦雜誌《經濟學人》這樣描繪當時的香港:「香港現在什麼都不是,只是一些鴉片私梟、士兵、官員和軍艦水手的補給站。」事實上,清政府一方面禁止富人進入,一方面又鼓勵流浪者、無業漢和犯人到香港「謀生」,早期港英殖民政府也因此而採用若干非常手段來管治香港。

 

其一是使用鞭笞,監犯若不守規則,獄吏有權罰打囚犯12鞭至36鞭。後來鞭笞逐漸由監獄走進社會,第六任港督麥當奴便鼓勵警察公開鞭打華人,以此作為管理社會的手段。由於有最高當局的支持,警察幾乎每天都在皇后大道公開鞭打華人。

 

到了1871年,情況變本加厲,規定每星期三為「鞭笞日」,警察定期在船政廳附近廣場(今中環一帶)上鞭打華人,有些路經香港的內地人,也被當作身份不明的人被捉去處以鞭刑。

 

據諾頓.凱希(James William Norton-Kyshe)的《香港法律與法院史》紀錄,香港警察對華人濫施鞭刑「幾乎達到難以想像的程度。只要查一查巡理府法院的案卷即可看出,香港的鞭刑按人口比例大概比世界上任何地方都多。」這種公開鞭打華人的情況,直至1877年港督軒尼詩期間才逐漸杜絕。

 

濫捕嚴重年囚數千

 

第二是濫捕。華人即使是有小錯也要收監。當時港府濫捕華人的現象十分嚴重,年年有大批華人因小事如小販沿街叫賣、走近軍事要地等而入獄。19世紀下半葉,香港獄囚年達三千至四千餘人;比對香港人口,這監犯比例不可謂不高。

 

濫捕令監獄不敷應用,狹小的牢房常關押百餘人,新犯人被打被搶不是新鮮事;加上氣候炎熱,衛生環境非常惡劣。

 

1860年,香港總醫官在年度報告中說:「獄中臭氣薰天,擠滿了上頭鐐的犯人,這種上鐐的方式將使人終身致殘。」可見濫捕帶來深遠的影響。

 

公開處決殺一儆百

 

第三是濫用死刑。1852年,英倫三島人口為2,100萬人,香港人口僅有12萬人,遠不及英國百分之一,但判處死刑的人數卻多達英國死刑人數二分之一。

 

當時死刑屬公開處決,刑場最初設於舊海軍倉庫附近,後因為英國婦女小孩常在這一帶散步,認為絞刑架大煞風景,所以在1856年遷至巡理府衙署附近,還是用公開處決方式。

 

當有人表示公開死刑不人道時,港督麥當奴堅持嚴刑峻罰可安定香港。到了港督軒尼詩時候,他指出英國所有殖民地中,只有香港仍採取公開處決的野蠻措施,故反對當眾行刑。

 

不過,許多殖民官員反而認為公開行刑可收阻嚇作用,軒尼詩被迫接受,繼續這種醜惡傳統。一直到1895年,處決犯人才改在獄中執行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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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刊登於2017年7月3日《文滙報》【港文化港故事】